提議劃定更新地區-台北市

2027/7/10

因應7599方案,更新地區為參與7599公辦都更的基本條件之一,因此,如果更新範圍,並非在更新地區內,可以依照現況的情況,檢討是否可以依照「臺北市政府受理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提議劃定更新地區實施辦法」辦理。

7599公辦都更

其中的關鍵條件為第三條與第四條

第三條

未經劃定為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所有權人),以有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情形向本府提議優先劃定更新地區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 經專業機構辦理鑑定或經建築師、專業技師辦理鑑定並簽證,屬於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之窳陋建築物棟數,占建築物總棟數比例達五分之三以上。

二、 屋齡達三十年以上並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辦法)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初步評估,其結果為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之建築物棟數,占建築物總棟數比例達五分之三以上。

三、 經專業機構辦理鑑定或經建築師、專業技師辦理鑑定並簽證,屬於建築物排列不良,或因道路彎曲狹小列於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公告之搶救不易狹小巷道清冊,且不符合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規定之棟數,占建築物總棟數比例達五分之三以上。

四、 六層以上之建築物未設置昇降設備通達避難層之棟數,占建築物總棟數比例達五分之三以上。

五、 建築物法定停車位數低於戶數十分之七之棟數,占建築物總棟數比例達五分之三以上。

六、 建築物位於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重大建設周邊三百公尺範圍內,其現況環境未能配合重大建設整體規劃。

七、 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確認位於本府公告「擬定臺北市大眾運輸導向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細部計畫案」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之棟數,占建築物總棟數比例達五分之三以上。

八、 建築物經文化主管機關確認,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辦理保存或維護,或其毗鄰建築物未能配合保存或維護。

九、 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確認未銜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棟數,占建築物總棟數比例達五分之三以上。

十、 建築物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認可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機構偵檢確定遭受放射性污染。

以第三條之條件申請,除了基本文件,尚需要「都市更新計畫草案」

第四條

未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劃定為更新地區範圍之所有權人以有該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向本府提議迅行劃定更新地區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 建築物經建築主管機關公告屬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有立即重建必要。

二、 合法建築物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

三、 合法建築物依評估辦法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其初步評估結果為未達最低等級。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合法建築物,以非經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者為限。

詳細規定與辦法,請見「臺北市政府受理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提議劃定更新地區實施辦法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受理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提議劃定更新地區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