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自主更新相關法令與書表
都市更新條例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作業須知
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
相關書表
表1-6 更新會籌組查核表【108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版】
表1-7 更新會立案查核表【108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版】
臺北市受理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申請書表格式(1130717起適用)
簡化程序申請書 – 依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17點規定(1101215起適用)
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17點規定
十七、單獨申請自劃更新單元,申請人於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期限內擬具事業概要或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經本府駁回者,同一申請人於本府駁回處分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以原核准自劃更新單元範圍重新辦理申請自劃更新單元,且併同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報核時,得免依第五點至第十一點規定辦理。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