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寫日期:2024/03/05
資訊公開
為了強化資訊公開,增加民眾參與,都市更新推動過程透過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及公告等資訊公開程序,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符合程序正義及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公聽會
都市更新關係眾多人之公共利益,透過公聽會制度廣徵民意,聽取民眾建議,以做為計畫依據,並使土地、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關係人、當地居民及相關人士等,均能了解未來更新方向並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辦理單位及時點
一、一般申請人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更新條例第 22 條規定,於事業概要申請核准前辦理公聽會。
二、實施者
實施者依更新條例第 32 條及第 48 條分別於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擬訂或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期間等時機舉辦公聽會。
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併送時,擬訂期間之公聽會得一併辦理。
三、各級主管機關
依更新條例第 32 條及第 48 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 30 日,並舉辦公聽會。
流程與步驟
一、自辦公聽會流程與步驟
(一)前置作業-公告周知
1.確認與會者名單
依更新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第 32 條第 2 項、第 48 條、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參加,並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參加,並以傳單周知更新單元內門牌戶。如個案有符合更新條例第 39條第 1 項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取得所有權情形者,亦應納入通知。
2.確認場所與時間
確認公聽會舉辦場地與時間,建議選擇於更新單元附近且可容納多數人之場所。時間需在公告後 10 日以上才能舉辦公聽會。
3.公告
依據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於10 日前刊登當地新聞紙 3 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依據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實施者應於適當地點提供諮詢服務,建議於公聽會公告、傳單周知時載明告知。
報核時應檢附公告相關證明文件於附件冊。
(1)公告方式
- 刊登新聞紙:10 日前刊登當地新聞紙 3 日。
- 張貼公告: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如係依更新條例第 32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辦理者,並應另於實施者所建置之專屬網頁周知,建議應於寄發通知前完成架設網頁。
(2)公告時間
公聽會當日不計入該 10 日之計算,刊登日期至少 1 日位於 10日前即可(例如:5 月 14 日將召開公聽會,至少應在 5 月 3日開始登刊於新聞紙 3 日、張貼公告)。
4.通知
由申請人或實施者寄發公聽會開會通知及相關會議資料。
(1)通知對象
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參加,並以傳單周知更新單元內門牌戶。如個案有符合更新條例第 39 條第 1項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取得所有權情形者,亦應納入通知。
(2)通知方式
- 郵務寄送:交由郵政機關寄送為主,申請報核時應檢附通知證明文件正本於附件冊。
- 自行寄送:應檢附證明文件。
- 應檢附資料:自辦公聽會應檢附公聽會會議資料及相關資訊。
(二)公聽會舉辦
1.簽到
公聽會當天備齊相關資料供到場與會人士取閱,並準備簽到簿簽到用。
2.議程
公聽會程序之進行,依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應公開以言詞為之。建議議程如下:
(1)公聽會開始
(2)主席致詞
(3)計畫內容簡報
(4)意見表示與回應
(5)主席結論
(6)散會
(三)後置作業-整理會議紀錄
於公聽會後整理詳實之會議紀錄,宜附上公聽會照片,並由主席與紀錄確認無誤後簽名。
二、公辦公聽會流程與步驟
公辦公聽會舉辦之流程如圖 4-2,其步驟如下:
圖 4-2 各級主管機關舉辦公聽會流程圖
(一)前置作業-公告周知
1.確認與會者名單
依更新條例第 32 條第 3 項、第 48 條、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8條規定,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參加,並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參加,並以傳單周知更新單元內門牌戶。如個案有符合更新條例第 39 條第 1 項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取得所有權情形者,亦應納入通知。
2.確認場所與時間
確認公聽會舉辦場地與時間,建議選擇於更新單元附近且可容納多數人之場所。時間需在公告後 10 日以上才能舉辦公聽會。
3.公告
依據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於10 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3 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
(1)公告方式
A.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10 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3 日。
B.張貼公告: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及主管機關專門網頁周知。
(2)公告時間
公聽會當日不計入該 10 日之計算,刊登日期至少 1 日位於 10日前即可(例如:5 月 14 日將召開公聽會,至少應在 5 月 3日開始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3 日、張貼公告)。
4.通知
由各級主管機關寄發公聽會開會通知及相關會議資料。
(1)通知對象
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參加,並以傳單周知更新單元內門牌戶。如個案有符合更新條例第 39 條第 1 項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取得所有權情形者,亦應納入通知。
(2)通知方式
A.郵務寄送:交由郵政機關寄送為主。
B.應檢附資料:公辦公聽會應檢附計畫草案及相關資訊,並得以書面製作、光碟片或其他裝置設備儲存。
(二)公聽會舉辦及會議紀錄
建議各級主管機關可參酌自辦公聽會文件格式,自行訂定相關格式規範。
參、自辦公聽會文件及格式
自辦公聽會召開相關文件應於申請報核時,檢附於附件冊中。
一、文件項目
(一)公聽會邀請名單暨通知方式說明
公聽會開會通知單需加蓋申請人(實施者)印章,檢附開會通知單及公聽會會議資料及相關資訊,載明邀請名單及通知方式(詳文件格式附件 4-1)。依據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實施者
應於適當地點提供諮詢服務,建議於公聽會公告、傳單周知時載明告知。
(二)通知掛號函件執據
1.交由郵政機關寄送者,建議檢附郵寄執據正本並有郵戳為憑。
2.採自行寄送者應檢附證明文件。
(三)公告資料及張貼紀錄
檢附公聽會公告(詳文件格式附件 4-2)、張貼照片及刊登新聞紙正本(詳文件格式附件 4-3)、傳單投遞照片或相關證明、於專屬網頁公告資訊之證明。依據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公聽
會日期及地點應於專屬網站周知,建議宜於寄發通知前完成架設網站。又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實施者應於適當地點提供諮詢服務,建議於公聽會公告、傳單周知時載明告知。
(四)公聽會簽到簿
檢附公聽會簽到簿正本(詳文件格式附件 4-4)。
(五)公聽會會議紀錄及照片
檢附公聽會紀錄(詳文件格式附件 4-5)及照片,其中照片應顯示該公聽會之案名。
通知規定
都更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舉辦公聽會時,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及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參加,並以傳單周知更新單元內門牌戶。
前項公聽會之通知,其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辦理者,應檢附公聽會會議資料及相關資訊;其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辦理者,應檢附計畫草案及相關資訊,並得以書面製作、光碟片或其他裝置設備儲存。
第一項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於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其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辦理者,並應於專屬或專門網頁周知。
特別注意事項:
公聽會未規定提前通知地主的時間,只需要透過傳單、公告、刊登或刊登當地政府公報(台北市都更處有揭露自辦公聽會)進行通知。因此,有些自辦公聽會的通知信函時間可能很短,造成部分人反應未收到通知或來不及參加的情況。一般情況下,民間舉辦的公聽會時,通常已經接近或達到送件門檻。都更是一項漫長的事業,地主應隨時關注都更動態,避免因錯過而造成損失。
參考資料
內政部都更手冊 第四章。
- 都更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第 32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第 48 條、都更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
- 都更條例第 32 條及第 48 條。
- 都更條例第 39 條第 1項。
- 都更條例施行細則第 8 、9、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