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導都更的目的是什麼?
政府基於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考量,針對範圍內公有土地達一定比率、或面積規模以上、或急須辦理更新之危險及老舊建物、或經診斷確有更新之必要卻缺乏市場誘因或資金技術協助類型地區,或是配合重大建設、策略性更新的地區,市府將優先主導採取公辦都更,幫助老舊社區脫胎換骨,改善環境品質。
此時,藉由政府單位的適度介入,發揮公信力,為民眾把關,加速解決土地持分、換屋、拆遷、分配等複雜糾葛的難題,促使老舊社區早日脫胎換骨,達成都市更新目標。
此外,都市更新事業依據實施者的不同,可分為公辦及自辦二種。而「公辦都更」的實施者是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擔任,或受其委託、經其同意的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可自行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執行都市更新計畫、督導協調之功能;若考量都市更新所耗資金龐大,且涉及建築專業技術,必須交由相關建設機構辦理以利執行,也可藉由公開評選程序,找到適合的開發業者或建商,委託他們擔任實施者,進行都市更新作業。
什麼條件符合優先都更?
《都市更新條例》立法目的,包含了促進都市土地再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而最急迫的目的便是防災,確保公共安全。
凡經政府評估判定後,認為該地區建築物年代久遠、窳陋,或道路彎曲狹小、缺乏開放空間、恐有影響消防救災之虞,即有可能優先將此一區域劃定或變更為都市更新地區,擬訂相應之都市更新計畫,以作為都市更新時之指導達到減災的目的。
公辦都更有哪些前置工作?
Step1 擬訂先期規劃
擬訂先期規劃,以作為更新地區內辦理都市更新事業的指導原則,主要規劃內容包括:基本資料調查、更新構想與定位、實質再發展計畫、更新整體開發策略。
Step2 擬訂都市更新計畫及劃定都市更新地區
都市更新計畫是政府為推動都市更新政策規劃,及因應地區特性而擬訂的整體發展計畫。計畫目的是提供實施者辦理都市更新事業的指導原則,或者是擬訂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依據。
Step3 變更都市計畫
如果實質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變更,於此階段提出都市計畫變更草案書圖,並提送主管機關進行變更作業。
Step4 開發辦理原則針對政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案件,於確認更新地區開發定位、規劃構想、都市設計等相關開發原則後,擬訂辦理原則,規範相關開發構想、方式、內容、分配原則與權責分工,作為後續開發之依循。
一坪與一平方公尺 哪一個面積比較大?
「坪」與「平方公尺」都是計算面積的單位,而長1公尺,寬1公尺的正方形,其面積為1平方公尺,換算成「坪」,則為0.3025坪。
換算小口訣:
1平方公尺(㎡)=0.3025坪
1坪=3.3058平方公尺(㎡)
建蔽率與容積率分別是什麼?
每塊土地都有被規定,一層樓最大只能蓋多大(建蔽率),以及蓋多高(容積率),如果想多蓋幾層樓,就必須努力爭取容積獎勵。
如何推算可以蓋幾層樓?
可以蓋幾層樓的推算,就要回到每塊土地的建蔽率跟容積率,延續前頁的基地面積、建蔽率、容積率,當可容納的室內面積是3000㎡的時候,
建蔽率50%時:3000㎡ ÷ 500㎡ ≒ 6樓
建蔽率25%時:3000㎡ ÷ 250㎡ ≒ 12樓
把可建的室內面積想成是水,水就是這麼多,
當把水裝在瘦的杯子裡→他就長的高高的
當把水裝在胖的杯子裡→他就長的矮矮的
容積獎勵是什麼?
如果想多蓋幾層樓,就必須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努力爭取容積獎勵。依據《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土地使用分區假設為住宅區(法定容積率為300%),1坪土地=可以蓋3坪房子(1坪土地*300%容積率=3坪房子)。
假設申請100%容積獎勵,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增加的面積=1坪土地*300%容積率*100%=3坪房子,所以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可以增加3坪的房子。再加上法定容積後,1坪土地最多可以蓋6坪房子(3坪法定容積+3坪都市更新容積獎勵)。
參與都市更新重建後,可享有那些稅捐優惠?
四項稅負減免示意表*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7 條規定減免稅捐 | |
地價稅 | 免徵 → 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減半徵收 → 更新期間仍可繼續使用/ 更新後兩年內依法課徵 → 未依計畫進度完成者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 |
房屋稅 | 減半徵收 → 更新後兩年內。如果更新後兩年內未移轉,延長至喪失所有權止(最長10年,共計12年)。 |
土地增值稅 | 免徵 → 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 → 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面積而改領現金者減徵40% → 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40% → 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獎金補償者減徵40% → 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 |
契稅 | 免徵 → 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減徵40% → 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40% → 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 |
如何透過權利變換分配?
地主、屋主、他項權利人、實施者、與實施者協議出資之人,提供土地、建物、他項權利或資金,更新完成後,於總價值內將共同負擔費用(更新成本)還給實施者後,剩下的再依照各地主更新前權值比例分回。所以每位權利人,都會有一個「更新前的價值比例」,會依這個比例去負擔共同負擔費用及更新後的房地。
共同負擔是什麼?
共同負擔就是成本的意思,其中包含了下列項目:
- 工程費用:包含拆除及新建工程費、建築師設計費、設施認養及裝修費、公共設施地上物拆遷補償、工程開闢費、工程管理費及其他(公寓大廈公共基金、空污費、外接水電瓦斯費用等)。
- 權利變換費用:包含都市更新規劃費、估價師估價費、測量費、原有建物的補償及拆遷安置費、地籍整理費。
- 貸款利息:工程費用及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
- 稅捐:印花稅、營業稅。
- 管理費用:行政作業費用、信託費用、銷售管理、風險管理費等。
- 都市計畫變更費用:因個案需求。
- 容積移轉費用:因個案需求。
共同負擔費用即為上述七大項加總之成本費用。新北市政府將依據相關辦法及規定召開審查會議,審議並核定更新前比例、共同負擔提列金額之合理性、更新後總價值,確保所有權人權益。
怎麼選屋?
依照《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5條:實施者為擬具權利變換計畫,應就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之下列事項進行調查:一、參與分配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之意願。二、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分配位置之意願。
依照《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7條:「實施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位置,應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表明分配及選配原則辦理…」,實施者必須訂定選配原則,明定相關選配規定。
必須要注意的是,即使沒有簽署同意書,仍然可以參與選配,以避免沒有選屋,最後被抽籤決定房屋及車位。
有關選配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同一位置有二人以上申請分配,選配原則規範仍無法確定時,則應以公開抽籤方式進行分配;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以公開抽籤方式分配之。實施者依據《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子法辦理之程序均受新北市政府之監督,並審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要參加選屋分配公聽會嗎?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要給予權利人30日以上的時間考慮選屋分配位置,權利人也必須在期限內以「書面方式」向實施者提出申請。在這期間,如果有任何疑問,都應盡快提出,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實施者依照相關規定,必須在「更新後申請分配位置」所載明之截止日的30日內,舉辦公聽會。這場公聽會將針對選配原則、權利變換計畫等內容提出說明,民眾如有任何疑問,也可以在會中公開發問或表達意見。
實施者依據《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子法辦理之程序均受新北市政府之監督,並審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怎麼選估價師?
依照《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都市更新前後價值的查估應委託三家估價師進行估價,經過108年1月30日《都市更新條例》修法後,如果實施者與所有權人無法共同指定三家估價師時,則由實施者指定一家,其餘二家由實施者自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之。
自組都市更新團體相關法令及程序?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及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相關法令,自組都市更新會相關法令及程序應完成以下兩步驟:一、應取得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達到過半數以上的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同意,由過半數或7人以上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發起籌組,並由發起人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組。二、自核准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如未依時間內申請,主管機關得撤銷核准籌組),成立大會後30日內檢具章程等相關資料,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立案。
權利變換和一般合建有何不同?
一、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實施者或與實施者協議出資之人,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及提供資金額度,分配更新後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類似立體的市地重劃。
二、權利變換計畫只要取得大多數權利人之同意即可實施,其更新前後價值之認定由實施者與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專業估價者;無法共同指定時,由實施者指定一家,其餘二家由實施者自本市專業估價者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之,其擬訂時程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擬訂,必要時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
三、協議合建則是由地主與建設公司合作,按其彼此認定之價值比率,由地主提供土地、建商提供資金合建,並分回改建完成後之建築物及其土地比例,需取得全部權利人之同意才可實施,其程序依一般建管程序辦理,無須另外擬訂任何計畫送審。
都市更新之建築容積獎勵為何?
辦理都市更新主要的好處有哪些?
辦理都市更新僅需達法定門檻之同意比即可申請,另民眾參與都市更新於開發過程中,其所有權人權益除受都市更新條例保障,更新改建後可享有最高1.5倍法定容積(樓地板面積)獎勵或原建築基地0.3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外,在實施過程間亦可享有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稅捐減免優惠。
推動都市更新重建時,臺北市政府有何補助?
一、期限:每年發布補助申請期間。
二、條件: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23條劃定之更新地區或更新單元,且以實施重建者為限。
三、對象:經本府同意籌組都市更新會之發起人或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團體。
四、補助標的:都市更新規劃費用。
五、申請時點、金額(以申請人提供之支出憑證為準)。
(一)設立都市更新會,共新臺幣80萬:
1.籌組階段:於本府核准籌組之日起6個月內,撥付60%補助費用。
2.核准立案:於核准設立之日起1年內,撥付40%。
3.或於核准立案時一次請領全額。
(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新臺幣各250萬,共計500
萬元:
1.第一期更新會與受託團隊簽訂契約之日起1年內,撥付20%補助費用。
2.第二期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公開展覽期滿後1年內,撥付50%補助費用。
3.第三期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1年內,撥付30%補助費用。
4.申請人得於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1年內,申請一次請領全額。
七、各款項不得逾申請補助總經費1/2。
八、另更新單元若為完整街廓或面積3,000平方公尺以上者,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1/2為前提,各補助款上限得提高20%。已接受臺北市政府以外相關機關(構)補助者,其補助金額應予扣除。申請時應檢具之相關申請文件請依「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及當年度公告為準,詳情請至 「本處官網-便民服務-下載專區」查詢
危老重建與都更重建差別為何?
適用差異:都市更新主要適用對象為經劃定或變更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危老重建之適用對象可分為以下4種: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二、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
三、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四、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程序差異:都市更新須經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之申請、審議,其中還包括要舉辦公聽會、聽證會,程序較為冗長;而危老重建係規定擬具重建計畫,經全體同意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即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因此,都市更新程序繁雜、危老重建程序相對簡易。
(一) 迅行劃定:人及面積皆>1/2
(二) 一般及優先劃定:人及面積皆>3/4
(三)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人及面積皆>4/5
(四) 如面積>9/10、人X
容積獎勵上限差異:都市更新之容積獎勵上限為1.5倍法定容積,若為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且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其上限為0.3倍法定容積+原建築容積或1.2倍原建築容積,若前開合法建築物亦為海砂屋,則放寬上限至1.3倍原建築容積;危老重建則為1.3倍基準容積或1.15倍原建築容積。
稅負減免差異:危老重建無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相關之減免,都市更新有不同情形之減免方式,另都市更新之地價稅、房屋稅減免為都更後減半徵收2年,以及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之減免;危老重建之地價稅與房屋稅則為重建後減半徵收2年,如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此外,並無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之減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