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自治條例的重點:
- 自治條例適用於民間興建於1995年1月23日之前,並被鑑定為含有過多氯離子混凝土的建築物。
- 建築物所有權人有義務在發現建築物有白華、析晶、鋼筋腐蝕或混凝土剝落等現象時,委託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認可的鑑定機關進行鑑定。
- 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者,建築物所有權人有義務在指定期限內,依鑑定報告的具體處理措施完成加勁補強或防蝕工程。
- 經鑑定為必須拆除重建的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建築物所有權人有義務在指定期限內拆除建築物,並可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補助費用。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應對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進行列管管理,並對違反自治條例規定的建築物所有權人進行處罰。
第七條的重點內容:
- 經鑑定須拆除重建之建築物,都發局應列管公告,並依建築法規定通知所有權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權人拆除。
- 拆除重建之所有權人,於該建築物拆除後,得向都發局申請補助費用,每戶新臺幣二十萬元。
- 同一使用執照基地內已有部分建築物整幢(棟)業經列管須拆除重建或可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者,如因該列管建築物結構體未獨立或地籍未分割無法取得產權,致無法獨幢(棟)拆除重建者,該基地內所有建築物一併拆除重建時,準用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辦理。
關於容積的規定:
- 經鑑定須拆除重建之建築物,如位於第一種住宅區或第二種住宅區者,得依原建蔽率、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原院落深度重建。申請重建者,得放寬法定容積率、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 經鑑定須拆除重建之建築物,如位於第三種住宅區者,高度比比照前述規定辦理,後院深度比自建築基地後面基地線之深度三公尺範圍內,不得小於該區後院深度比規定;超過範圍部分,不受後院深度比之限制。位於都市計畫圖說中劃定之山坡地區(不含保護區、農業區),於原基地範圍建造者,得免受基地面積之限制。
第七條是關於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拆除重建的規定。經鑑定須拆除重建的建築物,都發局應列管公告,並依建築法規定通知所有權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權人拆除。拆除重建之所有權人,於該建築物拆除後,得向都發局申請補助費用,每戶新臺幣二十萬元。同一使用執照基地內已有部分建築物整幢(棟)業經列管須拆除重建或可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者,如因該列管建築物結構體未獨立或地籍未分割無法取得產權,致無法獨幢(棟)拆除重建者,該基地內所有建築物一併拆除重建時,準用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辦理。
獎勵與懲罰
獎勵:
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者,建築物所有權人如於指定期限內完成加勁補強或防蝕工程,得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補助費用。
經鑑定為必須拆除重建的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建築物所有權人如於指定期限內拆除建築物,並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補助費用,得獲得較高的補助金額。
懲罰:
建築物所有權人未依自治條例規定辦理鑑定或加勁補強、防蝕工程者,得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建築物所有權人未依自治條例規定拆除重建者,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自治條例中關於獎勵與懲罰的規定,旨在鼓勵建築物所有權人主動進行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安全維護,並保障建築物所有權人的權益。
額外的資訊:
- 自治條例的目的是在維護公共安全,並保障建築物所有權人的權益。
- 自治條例的施行將有助於改善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的安全性,並減少因建築物倒塌造成的災害。
- 自治條例的施行將有助於保障建築物所有權人的權益,並確保他們得到合理的補償。
資料來源
異動時間: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法綜字第1123032142號令修正公布第七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