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禁止事項-都更條例54

2023/7/31

依據更新條例第54條、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公告禁止事項辦理程序。

公告禁止事項重點

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公告禁止事項的要點:

  • 辦理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辦理時間:
    • 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辦理。
    • 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辦理者,實施者得以書面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 辦理方式: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權利變換範圍之禁止事項,並將副本轉送主管地政事務所囑託登記於其他登記事項。
    • 實施者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應檢附文件:
      • 申請函
      • 公告禁止移轉分割或設定清冊
  • 公告禁止事項:
    • 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 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 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 豁免情形:
    • 實施者或土地所有權人因實施權利變換,辦理信託移轉登記者。
    • 實施者因實施權利變換,以其所有之土地辦理金融機構抵押權設定者。
    • 未受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移轉予實施者或該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資金提供者。
    • 公有土地辦理讓售者。
    • 其他由實施者切結不影響權利變換實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 違反禁止事項之處分: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期限以30日為限。
    • 若不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以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恢復原狀措施,費用由土地或建築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參考文件

參考資料:

都更手冊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