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巷弄狹小的容積率放寬了!
現行新北市都市計畫共通性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提及(略以):「…依指定現有巷道建築者及面臨計畫道路寬度未達 8 公尺者,其住宅區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商業區容積率不得大於 320%…。 」,有關前開容積折減條文但書訂定之緣由,經查係民國 86 年改制前的臺北縣
政府為全面實施容積管制引導都市均衡發展,當時針對三重等 17 處都市計畫區訂定共通性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其中該容積折減規定係於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程序中,考量未實施容積率前,面臨道路寬度 4 公尺地區原可興建 4 樓,住宅區容積率為 240%,商業區為 320%, 惟容積率實施後反而更高,似有不妥,故針對面臨未達 8 公尺計畫道路容積率予以折減,並鼓勵建築基地出入道路狹小地區採整體開發, 藉由容積獎勵提高容積方式辦理。
經盤點有關新北市現行針對容積率有折減規定之都市計畫區共計 11 處,主要集中於溪南溪北核心發展地區,包括板橋、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新莊、三重、中和、永和、新店、樹林、樹林(含山佳)、淡水(竹圍地區)、汐止等 11 個都市計畫區,其中住宅區有容積率折
減規定計有 10 處、商業區有容積率折減規定計有 9 處。
承上,有關改制前臺北縣政府於 86 年全面實施容積管制,並訂
定面臨狹小道路容積折減規定,前開規定迄今已接近 30 年,然許多大街廓內建築物係於容積率管制前興建,現均已面臨改建之必要,考量 103 年 5 月 1 日公告實施「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其土管獎勵上限已調整為 20%,且原都市計畫訂定之獎勵項目,包括停車獎勵、住宅區開放空間及捐贈公保地等獎勵現行均已刪除,爰有關鼓勵透過整體開發並藉由容積獎勵提高容積,就目前執行上似有難處。再者,當時針對臨接未達 8 公尺計畫道路住宅區之容積率齊頭式折減為
200%,亦造成現行更新推動不易。 因此,為加速推動及協助大街廓住宅區內都更改建之可行,並鼓勵土地所有權人積極整合,爰本案在不違反 86 年共性通管訂定該但書原意下,並兼顧地區防災、交通容受力及推動都更可行性等面向, 建議後續容積折減得有條件提高住宅區容積率,以擴大都更三箭實質效益。
參、 檢討內容:
為加速推動及協助大街廓住宅區內都更改建之可行,並鼓勵土地所有權人積極整合,初擬檢討方案說明如后(詳附件):
一、臨路及規模條件
考量目前新北市住宅區指定建築線需達 6 公尺前提下,爰鄰
接路未達 8 公尺道路下配合新增一個級距,即基地面臨 6 公尺以
上未達 8 公尺之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且採都市更新開發者,其住宅區容積率得從 200%酌予調整提高。
二、基準容積調整幅度
符合上述條件者,其住宅區容積率得從 200%酌予調整提高為
240%,前開容積提升仍不違反 86 年容積折減訂定之原意(即實施容積率管制後容積不大於管制前容積);另商業區部分考量折減後仍有 320%,爰本次不予調整。
三、防災及交通容受力
透過指定採都市更新開發方式,未來基地需須符合「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第六點臨路指定退縮及開發規模之規定,除讓基地開發需達一定合理規模(1000-1500 平方公尺),也讓臨路條件得以透過基地退縮達 8 公尺以上,以兼顧地區防災需求及交通容受力。
四、環境品質之提昇
後續透過都市更新審議機制指定留設相關退縮及開放空間,使街廓內部逐步更新改建同時,進而串連相關退縮及開放空間,以供營造友善人行空間系統。
肆、 辦理經過:
本案於 112 年 6 月 17 日邀集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新北市都市更新委員、新北市建築師公會、社團法人新北市都市更新學會、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及市府相關單位,召開專家學者研商諮詢會議,與會代表原則均支持進行有條件之檢討;惟建議市府仍需考量基地周遭環境承載力及環境品質之提昇,以兼顧地區防災、交通容受
力及推動都更可行性等面向,妥為設定相關條件及環境配套措施(如:一定規模、指定退縮規定等)後,循相關行政程序辦理。 本案現已依上開諮詢會議建議意見初步研擬方案,並擬先提報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報告後,再賡續辦理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之檢討變更作業,以符法令及加速相關法制行政作業,爰提送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報告。
新北市共通性土管容積折減規定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
現行計畫 | 修正條文 |
四、各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除依施行細則第 17 條、第 36 條、第 39 條規定辦理外,其餘分區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略以…… 依指定現有巷道建築者及面臨計畫道路寬度未達 8 公尺者,其住宅區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商業區容積率不得大於 320%;但依指定現有巷道建築者,該現有巷道可連通 8 公尺以上已開闢計畫道路者,且該段現有巷道通行無虞並具公用地役權之寬度達 8 公尺以上者,得不受此限。【詳見附圖二】 | 四、各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除依施行細則第 17 條、第 36 條、第 39 條規定辦理外,其餘分區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略以……。 依指定現有巷道建築者及面臨計畫道路寬度未達 8 公尺者,其住宅區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商業區容積率不得大於 320%;但依指定現有巷道建築者,該現有巷道可連通 8 公尺以上已開闢計畫道路者,且該段現有巷道通行無虞並具公用地役權之寬度達 8 公尺以上者,得不受此限。【詳見附圖二】 前項住宅區採都市更新開發,且面臨指定現有巷道 或計畫道路為 6 公尺以上未達 8 公尺者,其容積率 得調整為 240%。 |
註:上開修正條文實際仍須視個別都市計畫區檢討時酌予調整。
資料來源:
新北市都計畫委員會第 15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