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擔任理事或候補理事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十四條】
-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 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 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 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理事及監事選舉方式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
都市更新會應置理事,就會員中選舉之,其名額不得少於三人;並得置候補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並依得票數多寡明定其候補順序,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都市更新會應置監事,就會員中選舉之,其名額至少一人,且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並得置候補監事一人。
理監事徵選時間
都市更新會理監事的徵選通常由發起人協調,徵選時間並無明確法定規定。
在發起階段,可邀請住戶參與,協助推動都更事務,使更多人認識和參與。如果贏得多數住戶支持,公開會議上選舉理監事將更順利。
徵選理監事的建議
•理監事應該具備都更相關知識和經驗,並能代表住戶的利益。
•理監事應該具有溝通協調的能力,並能凝聚住戶共識。
•理監事應該有時間和精力投入都更事務。
理監事的權責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 |
理事的權責(二十條) | 監事的權責(二十七條) |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執行章程訂定之事項。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權利變換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章程變更之提議。 預算之編列及決算之製作。 設置會計簿籍及編製會計報表。 | ü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監察理事會研擬及執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監察理事會研擬及執行權利變換計畫。 查核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 監察財務及財產。 其他依權責應監察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