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理監事的身分有限制嗎?理事及監事選舉方式為何?理監事徵選時間須訂定多久時間?理監事的權責為何?

不得擔任理事或候補理事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十四條

  •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 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 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 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理事及監事選舉方式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

都市更新會應置理事,就會員中選舉之,其名額不得少於三人;並得置候補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並依得票數多寡明定其候補順序,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都市更新會應置監事,就會員中選舉之,其名額至少一人,且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並得置候補監事一人。

理監事徵選時間

都市更新會理監事的徵選通常由發起人協調,徵選時間並無明確法定規定。

在發起階段,可邀請住戶參與,協助推動都更事務,使更多人認識和參與。如果贏得多數住戶支持,公開會議上選舉理監事將更順利。

徵選理監事的建議

•理監事應該具備都更相關知識和經驗,並能代表住戶的利益。

•理監事應該具有溝通協調的能力,並能凝聚住戶共識。

•理監事應該有時間和精力投入都更事務。

理監事的權責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理事的權責(二十條)監事的權責(二十七條)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執行章程訂定之事項。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權利變換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章程變更之提議。
預算之編列及決算之製作。
設置會計簿籍及編製會計報表。
ü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監察理事會研擬及執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監察理事會研擬及執行權利變換計畫。
查核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
監察財務及財產。
其他依權責應監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