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書有關分配比率計算及簽屬應注意事項

都更同意書有關分配比率計算方式

111.4.11營署更字1111072131號函

  1. 同意書範本有關權利變換分配比率,適用於事業計畫與權變計畫分送時,其值計算方式,係以更新後房地總價值扣除折價抵付共負擔後之餘額,其估更新後房地之總價值比率預估計算之。(即1-共同負擔%)
  2. 同意書之簽署,由實施者先行填具同意書內容(含分配比率或權利價值比率等),再由所有權人簽署同意。惟實施者未填具分配比率誤導所有權人簽署同意書後,再行填具分配比率乙事,按本條例第37條第4項及參依內政95年函示,若其所有權人之意思表示具有民法第88、89、92條之情形,得檢具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並經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重新審核同意比率門檻。

都更條例

第 37 條

實施者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應經一定比率之私有土地與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所有權面積之同意;其同意比率依下列規定計算。但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九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一、依第十二條規定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辦理者:應經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但公有土地面積超過更新單元面積二分之一者,免取得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之同意。實施者應保障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變換後之權利價值,不得低於都市更新相關法規之規定。

二、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者:

(一)依第七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二)其餘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四分之三,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

三、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者:應經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四,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

前項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率之計算,準用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都市更新事業以二種以上方式處理時,第一項人數與面積比率,應分別計算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同意比率之計算,亦同。

各級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同意比率之審核,除有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二條規定情事或雙方合意撤銷者外,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所有權人對於公開展覽之計畫所載更新後分配之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低於出具同意書時者,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

民法

第88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第89條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