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價師選任係指所屬之事務所

112.11.02國署更字第1120115528號函

一、按都更條例第50條規定…由實施者委任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估價師之選任無無法共同指定時,由實施者指定一家,其餘2家由實施者自各級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之。考量不動產估價師、建築師依法應設立事務所執行業務,爰權變辦法第6條第1項、都更條例第50條明定之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所屬之事務所。
二、實施者抽選正取之事務所內不動產估價師已離職,且無其他估價師任職之情形,該事務所既已無法辦理估價業務,屬無法委任之情形;如逕予委任已離職估價師另行開業之事務所,與本條例第50條第2項公開、隨機方式規定未符,仍應由本辦法第7條第4款規定所抽取之備取數家,依序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