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都更申請容獎仍應依容獎辦法簽訂協議書

111.4.8營署更字第1110025885號函

一、容獎辦法第18條明訂實施者申請第10-13條獎勵容積,應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及繳納保證金,其目的係為落實申請該容積獎勵之都市更新事業,其後續設計、施工、使用等均能符合綠建築、智慧建築、無障礙環境設計、耐震設計等相關規範,上開規定並未排除依都更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由地方政府擔任實施者自行實施之適用。
二、爰此,地方政府自行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仍應依規定簽訂協議書,以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