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區囑託登記執行疑義

111.3.31營署更字第1110019703號函

一、都更條例第36條第1項第6款及第43條第1項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處理方式及區段劃分為事業計畫應表明事項之一;權變實施範圍,係以重建區段土地為之。
二、同一事業計畫劃分多個重建區段,若個別重建區段分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於區段興建完竣後,實施者按本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先行辦理權利變換囑託登記,於法尚無不合。
三、至個案分期分區開發之規劃是否合理、可行,涉及同意比率、成果備查或容積獎勵等執行事宜,應納入事業計畫之實施進度載明,並由主管機關依第29條規定審議做成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