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9.30營署更字第1110074427號函
一、都更條例第67條第1項第8款都市更新事業完成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和間辦理產權移轉時,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之適用時點,本署109.9.25營署更字第1090071217號函已釋明,為都市更新完成向登記機關申辦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移轉時。
二、所詢個案分不同重建區段因建築時間不同,僅部分區段建築完成,涉及部分區段辦理產權登記及土地增值稅減徵1事,因實施者尚未完成都市更新事業,與上開規定未符,仍應俟都市更新事業全案完成後再一併申請稅賦減免以資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