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依都更條例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是否屬行政處分等疑義

112.5.2營署更字第1120028477號函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本條例第5-8條地方政府劃定或變更各類型更新地區,其目的在於對更新地區範圍內之相關所有權人進行政策宣示與引導其得依本條例規定實施更新事業,實質內容未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與行政處分要件未合。
二、更新地區之調整或變動,本條例第9條第1項及第2項已明訂更新地區劃定或變更之程序。
三、本條例第37條第1項但書已規定實施者取得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面積均超過9/10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之例外情形。爰此,事業計畫範圍包括更新地區及自劃更新單元,如其同意比率已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自有其適用,無須再依各款分別計算同意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