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會監事全部辭任影響理事會運作之處理

112.6.5營署更字第1120037524號函

一、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27、28條業明定監事權責、監事資格、任期、補選、報酬及解任,準用理事的規定。都市更新會之監事如全數辭任,應准用本辦法第17條規定,由候補監事遞補,候補監事人數不足遞補時應即召開會員大會補選之。
二、監事補選完成前,理事會作成決議及簽約等事項,如有涉及本辦法第27條監事之權責範疇,宜先完成監事補選後為之,避免後續執行致生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