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會立案要件不符之處理

112.12.7.內授國更字第1120832972號函

一、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更新會應於成立會員大會後30日內檢具章程、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圖記印模及成立大會紀錄,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同辦法第13條規定都更會應置理事,其名額不得少於3人。
二、前開報核時所應檢具之文件如有缺漏或與規定未符,其得補正者,應祥為列舉事由通知申請人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三、個案如報核時因有理事喪失更新會會員身分而生缺額,因與前開第5、13條或章程規定不符,請依上開法令規定及個案實際情形本於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