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案係屬法院訴訟之房屋可否拆遷及都更條例第84條弱勢安置事宜

111.5.12營署更字第1110032373號函

一、本條例第57條第1-2項規定,權變計畫經主管機關發布實施後,實施者應通知權變範圍內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其30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未拆除或遷移者,由實施者本於真誠磋商精神,就拆除或遷移之期日、方式、安置或其他拆遷相關事項予以協調;若協調不成,得請求主管機關代為之。因此,所詢權變計畫如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實施者即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拆遷事宜。至現住戶若不服主管機關所核定之行政處分者,得依本條例第33條第2項或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請行政就議,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現住戶如有本條例第84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地方政府申請依住宅法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