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案內公同共有之部分所有權人經法院囑託查封登記涉及都更條例第24條不納入同意比率計算疑義

111.8.11營署更字第1110061989號函

一、都更條例第24條第4款經法院囑託查封者,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人數及所有權不納入計算之意旨,係因土地或建築物經法院囑託查封登記者,因難以處理或取得其所有權人同意,為筆免延宕都市更新事業,爰規定之。
二、另按民法第827條第3項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爰於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前時無從區分查封登記之應有部分為何,故旨揭規定不列入所有權比率計算時,應以該筆公同共有公同所有權全部之人數及面積排除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