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案內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屬及分配權益

113.2.2國署更字第1130006024號函

一、都更條例第32、33、37、41及48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均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應取得一定比率之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面積同意始得報核,並經地方主管機關完成相關法定程序,及審酌計畫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始作成核定與否之決定。
二、實施者於擬訂前開計畫時,即應對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等相關權利情形進行調查,如遇有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築物權利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處理。至其參與權利變換之權益,本條例第5章權利變換已有相關補償與分配機制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