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條例第25條規定適用

112.6.5營署更字第1120038898號函

一、都更條例第25條都市更新得以信託方式實施之意旨,係宣示性之規定,鼓勵都市更新事業搭配信託機制實施。至於都市更新個案以信託方式辦理之法令適用,仍應回歸信託法、信託業規定辦理。
二、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於都市更新程序進行前依信託法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規定,已將不動產信託登記與受託人,其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時,涉及事業概要之申請、同意書之出具以及參與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分配位置意願之表達,應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包括信託契約之內容及目的為之,無須塗銷原信託登記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