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變辦法第28條之地籍分割測量疑義

113.3.11國署更字第1130026285號函

一、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辦法第28條第1項立法意旨,係為都市更新之推動進行必要之地籍整理,在無法取得全體所有權人下,透過權利變換制度之多數決精神,得視地籍整理計畫需要,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申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範圍邊界之鑑界、分割測量及登記。
二、如土地範圍非位於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範圍,即無上開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