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協議部分權變涉及估價師選任通知對象疑義

111.10.11營署更字第1110076368號函

一、都更條例第50條第1項,權利變換前宗土地、更新後土地、建築物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任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第2項前項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無法共同指定時,由實施者指定一家,其餘二家由實施者自各級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之。
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6條第2項及第7條第2款規定,實施者依本條例第50條第2項共同指定及公開、隨機方式選任專業估價者之通知,均係以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對象。爰都市更新事業採部分協議合建、部分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時,若實施者辦理專業估價者選任之通知對象,僅以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尚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