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僅變更實施者所有權人得否撤銷同意

111.1.3營署更字第1100101891號函

一、都更條例第34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變更「得」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其中實施者之變更經依第37條徵求同意、新舊實施者辦理公證,則得免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及審議。
二、另本條例第37條主管機關對同意比率之審核,除有民法第88、89、92條規定情事或雙方合意撤銷者外,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所有權人對於公開展覽之計畫所載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低於出具同意書時,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如未符合上開要件,即不得撤銷。
三、個案審議時,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仍得將其異議提請審議會處理或依本條例第33條規定舉行聽證,並斟酌聽證程序,說明採納不採納理由做成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