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4.11營署更字第1111072131號函
一、同意書範本有關權利變換分配比率,適用於事業計畫與權變計畫分送時,其數值計算方式,係以更新後房地總價值扣除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後之餘額,其佔更新後房地之總價值比率預估計算之。
二、同意書之簽署,由實施者先行填具同意書內容(含分配比率或權利價值比率…等),再由所有權人簽署同意。惟實施者未填具分配比率,誤導所有權人簽署同意書後,再逕行填具分配比率乙事,按本條例第37條第4項及參依內政部95年函示,若其所有權人之意思表示具有民法第88、89、92條之情形,得檢具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並經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重新審核同意比率門檻。個案之爭議應洽所在地主管機關反映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