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項第8款規定適用疑義

111.5.24營署更字第1110040263號函

一、旨揭條文之立法意旨,係為鼓勵實施者朝整合全體同意之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以加速審議進程。爰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時,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因協議合建辦理所有權移轉,得減徵土增稅及契稅以為獎勵。
二、查民法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是以,原所有權人於更新期間死亡,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參予協議合建之權利及義務,則繼承人於更新後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轉時,適用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減徵40%之獎助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