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或危老案申請綠建築、智慧建築、無障礙環境設計、耐震設計等獎勵容積有關繳交保證金規定

111.6.2營署更字第1110038120號函

一、按都更容獎辦法、危老容獎辦法規定,實施者申請都更容獎辦法第10-13條之容積獎勵、起造人申請危老容獎辦法第10-13條之容積獎勵,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繳納保證金,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去得標章或通過評估。其繳納保證金之目的,在於落實申請旨皆獎勵容積之都更或危老案,其後續設計、施工、使用等均能符合綠建築、智慧建築、無障礙環境設計、耐震設計等相關規範,確保實施者或起造人履行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之義務。
二、個案如於核准使用執照前以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已履行申請上開辦法所定義務,即無再繳交保證金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