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3項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張貼公告牌時點疑義

111.11.9營署更字第1110084857號函

一、都更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2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於擬訂時及送主管機關審議前,應舉辦公聽會,其立法意旨係為聽取民眾意見,作為申請人或實施者擬訂或變更計畫及主管機關審議之參考;另本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已訂有公聽會應通知及多元周知之規定。
二、有關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公告牌之時點,法規並無明定,惟實際執行上應預留充裕時間,以符合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