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16營署更字第1110018229號函
一、都更條例第37條有關同意比率之審核,除有民法得撤銷原因或雙方合意撤銷者外,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所有權人於公開展覽之計畫所載更新後分配之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低於出具同意書時,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另都更條例第24條規定不納入同意比率計算之範圍。爰同意比率之計算、審核時點及不納入比率計算之情形法有明定,至公開展覽期滿後,除有第37條第4項除外情形外,即不再重新檢核,以維持計畫穩定。
二、至於依第40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與證據結果,如有第37條第4項除外情形,其原計列同意部分始得扣除,且扣除後同意比率未符規定,不得補正;反之,非屬上開除外情形者,應依第40條規定將調查結果提送審議會審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