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條例第78條涉及更新單元分不同區段之備查時點

111.6.8營署更字第1110044233號函

一、都更條例第78條規定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6個月內將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本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期日之認定。又查本署101.2.6營署更字第1012902567號函說明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以分期分區辦理時,…其成果備查應以更新單元為範圍。
二、因此同一更新單元內,採部分重建、部分整建維護方式處理,若僅有其一區段完成時,考量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非全部完成,實施者僅以部分區段完成申請備查,與上開規定未合,仍應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全案完成後再由實施者申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