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6.24營署更字第1111124411號函
一、都更條例第83條第1-2項業以明定都市更新案於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一訂期限內申請建築執照之相關法規適用以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至申請建造執照之法規範疇係旨申請建築執照所涉建築、土地使用管制、消防、水平保持、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等法令。
二、都市計畫法第22條規定之細部計畫應載明事項,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以外其他章節之相關法規適用,如屬土地使用管制規範性質者,自有上開本條例規定及函示之適用。至是否屬土地使用規範之性質,應由地方政府於本於擬訂細部計畫規範內容及意旨自行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