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的內容,以下是一些重點整理:
適用地區
- 適用於實施容積率管制的都市計畫地區。
送出基地類型
- 都市計畫規定或經認定應予保存的建築物所在土地。
- 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的可建築土地。
- 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含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方式取得者)。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上限
- 原則上不超過基準容積的30%。
- 在特定地區可酌增至40%基準容積。
容積移轉方式
- 依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的公告現值比例計算可移入容積。
- 接受基地可以繳交代金方式移入容積。
程序要求
- 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或地上權人應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 主管機關應審查並為適當之處理。
- 送出基地(除保存建築物外)須贈與為公有。
管理規定
- 保存建築物之送出基地應永久保存。
- 主管機關應更新送出基地資料並開放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