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重點整理

根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的內容,以下是一些重點整理:

適用地區

  • 適用於實施容積率管制的都市計畫地區。

送出基地類型

  • 都市計畫規定或經認定應予保存的建築物所在土地。
  • 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的可建築土地。
  • 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含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方式取得者)。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上限

  • 原則上不超過基準容積的30%。
  • 在特定地區可酌增至40%基準容積。

容積移轉方式

  • 依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的公告現值比例計算可移入容積。
  • 接受基地可以繳交代金方式移入容積。

程序要求

  • 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或地上權人應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 主管機關應審查並為適當之處理。
  • 送出基地(除保存建築物外)須贈與為公有。

管理規定

  • 保存建築物之送出基地應永久保存。
  • 主管機關應更新送出基地資料並開放查詢。
高雄市都發局流程

參考來源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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