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獎勵

中央都更獎勵

  1. 第5條: 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時,可依原建築容積建築或獲得基準容積10%的獎勵。
  2. 第6條: 危險建築物可獲得基準容積8-10%的獎勵。
  3. 第7條: 提供社會福利設施可獲得最高基準容積30%的獎勵。
  4. 第8條: 協助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可獲得最高基準容積15%的獎勵。
  5. 第9條: 保存歷史建築可獲得該建築物實際面積1.5倍的獎勵容積。
  6. 第10條: 綠建築獎勵,最高可獲得基準容積10%的獎勵。
  7. 第11條: 智慧建築獎勵,最高可獲得基準容積10%的獎勵。
  8. 第12條: 無障礙環境設計獎勵,最高可獲得基準容積5%的獎勵。
  9. 第13條: 耐震設計獎勵,最高可獲得基準容積10%的獎勵。
  10. 第14條: 在特定期間內提出更新計畫可獲得額外獎勵,最高10%。
  11. 第15條: 更新範圍達一定規模可獲得獎勵,最高30%。
  12. 第16條: 全體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合建可獲得基準容積5%的獎勵。
  13. 第17條: 處理違章建築可獲得最高基準容積20%的獎勵。
  14. 第19條: 策略性再開發地區在特定條件下可獲得更高的獎勵。

這些條款提供了不同情況下的容積獎勵,以鼓勵都市更新的進行。

中央都更獎勵

新北市都更獎勵

台北市都更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