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合建 vs. 權利變換:都市更新的兩種模式比較

在推動都市更新的過程中,常見的兩種實施方式為「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兩者在法律依據、操作方式、同意門檻及政府參與程度等面向皆有顯著差異。以下整理為清楚的比較,協助民眾了解並選擇最適合的更新模式:

項目協議合建權利變換
法律依據民法與建築法,屬於私法契約都市更新條例,屬於公法程序
主導對象地主與建商協議推動更新會或實施者(地主或建商)
同意門檻一般需100%同意才能實施符合《都市更新條例》門檻(50%、75%、80%)
程序內容地主與建商自行協商分配比例,不需法定換算程序需依法估價、提出權利變換計畫、經政府審查與核定
政府參與參與程度較低,僅在計畫審核階段介入從計畫審查、估價到分配均由政府監督
可否強制執行無法強制,不同意者可拒絕參與經核定後具有強制力,可申請行政執行
分配方式協商分配,彈性高但爭議風險大依法估價後依比例分配,公開透明保障性高
適用情境地主數量少、共識高、關係信任地主眾多、意見分歧、需制度協助整合
稅賦優惠需逐案申請稅賦減免依法享有都市更新條例稅負減免優惠

小結:

  • 若地主人數少、彼此信任且願意協議分配,協議合建具備彈性與效率,程序相對簡便。
  • 若地主眾多、整合困難、需制度保障分配公平,則權利變換為更適合選擇,亦有政府核定與執行力作為支撐。

都市更新非一蹴可幾,選擇正確的實施方式,是推動順利與保障權益的第一步。建議地主群體應依實際條件與專業顧問建議,審慎評估再行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