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會理事長不為或不能召開會議之認定

公辦都更投資人涉及都更條例第52條第3項及第62條執行疑義

台灣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的產權權利必須被實施者補償並轉移。出資者和投資者僅提供資金支援,不能代替實施者的角色或負擔。舊違建現地安置成本應由實施者初期承擔,最後透過協議移轉至違建戶。

閱讀全文
更新會理事長不為或不能召開會議之認定

都更權變協議出資共同負擔逾期未繳得否由公權力介入強制執行執行疑義

Urban Renewal Act revisions stipulate landowners below the minimum distribution area due to cost offset may pay in cash. If allocated more than due, they must cover the difference. Overdue payments post-administrative decision invoke compulsory enforcement. Funding participants negotiate privately with implementers for distribution, outside of public law disputes.

閱讀全文
更新會理事長不為或不能召開會議之認定

部分協議部分權變涉及估價師選任通知對象疑義

都更條例第50條規定,在權利變換評價基準日時,需要委任三名以上專業估價者來評估相關土地及建築物的價值。若土地所有權人無法共同指定估價者,則由實施方指定一名並從建議名單中隨機選任其他兩名。在部分協議合建或權利變換的都市更新項目,通知應針對全體土地所有權人。

閱讀全文
更新會理事長不為或不能召開會議之認定

都更條例第40條持分異常增加之處理

都市更新計劃同意比率的審核按照第37條進行,若所有權人權利價值比率在公開展覽結束前降低,可撤銷同意。第24條規範的情形不計入同意比率。第40條職權調查發現37條第4項情形時,原同意比率將受影響,不得補正,確保計畫穩定。

閱讀全文
更新會理事長不為或不能召開會議之認定

更新案內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屬及分配權益

依據113.2.2國署更字第1130006024號函,都更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須由實施者提出且獲得一定比率地主同意,經地方機關法定程序及審核計畫合理性後方可決定。實施者應調查地權並處理權利爭議。本條例保障權利變換的補償及分配。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