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會理事長不為或不能召開會議之認定

都更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3項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張貼公告牌時點疑義

台灣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更新事業概要或計畫應於草案及送審前舉公聽會聽民意,有助計畫制定或修正及官方審議。施行細則第8條明訂公聽會通知程序,而公聽會時間及地點應提前於當地公告,法無確切時點但應保留足夠預告。

閱讀全文
更新會理事長不為或不能召開會議之認定

地方政府依都更條例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是否屬行政處分等疑義

依據行政程序法,地方政府更新地區範圍劃定或變更屬於政策宣示,實質未構成行政處分。更新地區調整程序已於條例明確規定。當事業計畫中土地及建築物超過9/10所有者同意時,其餘所有權人數不予計入,更新單元得適用此一規定。

閱讀全文
續建機制

都更危老重建之續建機制

合作金庫推出具創新性的「續建2.0」計畫,目的在於強化預售屋信託續建機制,承諾100%完工,以保障建商、地主和承購戶的利益。此計畫更透過預先約定、專業管理和金庫資金支援,提升建築品質及管理效率,同時強化地主需了解相關機制以保障權益。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