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會理事長不為或不能召開會議之認定

更新案內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屬及分配權益

依據113.2.2國署更字第1130006024號函,都更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須由實施者提出且獲得一定比率地主同意,經地方機關法定程序及審核計畫合理性後方可決定。實施者應調查地權並處理權利爭議。本條例保障權利變換的補償及分配。

閱讀全文
更新會理事長不為或不能召開會議之認定

地方政府依都更條例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是否屬行政處分等疑義

依據行政程序法,地方政府更新地區範圍劃定或變更屬於政策宣示,實質未構成行政處分。更新地區調整程序已於條例明確規定。當事業計畫中土地及建築物超過9/10所有者同意時,其餘所有權人數不予計入,更新單元得適用此一規定。

閱讀全文